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婚姻家庭

本文字数:1288

  结婚半年离婚,咨询相关事宜

我朋友和妻子结婚才半年多,他们当初是相亲结婚的,由于认识和交往的时间不长,婚后两人矛盾很多。

我朋友觉得无法忍受,因此提出离婚,但女方出于种种原因不同意,还说要离婚除非我朋友给予高额补偿。

我朋友无奈之下想去起诉离婚,但听说如果没有法定可以离婚的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准许,必须半年后再起诉。

请问律师,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这也是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唯一原则。

如果唐先生的朋友第一次起诉离婚,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如无特殊情况,他在前次判决的六个月之后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的诉请。

经两次诉讼,大多数婚姻关系一般是能得以解除的。

婚后办理继承,是否共同财产

我父亲早年过世,母亲3年前也过世了,留下一处房产。由于父母只有我这么一个女儿,所以我没有急着办理房屋继承的手续。

现在我已经结婚,房子还在已经去世的母亲名下,我想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

请问律师,我婚后继承母亲的房产,但母亲去世的时间则是在我婚前,这种情况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所说“所得的财产”是指取得财产权利,而并非要实际占有财产本身。

因此,马女士在婚前获继承权而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取得的财产权利,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获赠名贵手表,离婚是否分割

袁某和丈夫正在闹离婚时,在国外定居的阿姨送了一只名贵的手表给袁某,于是围绕该手表是否应当折价分割又起了争执。

得知此事,袁某的阿姨特地写信来说明,这只手表是送给袁某个人作为生日礼的。

请问律师,这只手表究竟是否应归袁某个人所有?——徐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一般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人所送礼物,除非指明是赠送给个人的以外,大都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现袁某阿姨送的名贵手表,系袁某阿姨写信指定说明送给袁某做生日礼物的,故该手表应当是袁某的个人财产,不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分手支付补偿,反悔能否索回

我和女友夏某分手后,她哥哥纠集一帮人老是找我的麻烦,要求我赔偿他妹妹的“青春损失”。夏某也一直到我的单位去闹,为了摆脱他们的反复纠缠,我给了她一笔分手费,并且让她写了一张收条。

现在我后悔给了他们这笔钱,而且我听说法律也不支持所谓的分手费,因此想向夏某要回这笔钱。

请问律师,我的要求法院能否支持?——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法律上是不支持所谓“分手费”的。

但是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达成协议支付“分手费”,并且已经实际支付,法律上也是并不禁止的。

何先生想要回分手费是比较困难的,最主要是相关的证据收集比较难,以及诉讼角度难把握。

而且司法实践也有相关案例,法院因索回分手费无法律依据而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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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婚姻家庭 2020-03-02 2 2020年03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