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男友意外离世,共同买的房子怎么办?

法院:驳回!无证据证明女方系权利人

本文字数:1198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郝梦真

与男友相恋十余年,共同出资买了房子,没想到男友却因为意外事故身亡,而张女士与男友的家人也最终因为这套房子走上了法庭。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女士为涉案房屋实际共有权利人,据此驳回张女士全部诉请。

爱人突然离世 一套房产引发纠纷

张女士声称,自己与盛先生相识于2004年,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了十三年。2008年,张女士与盛先生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却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4年,为了更稳定的生活,张女士和盛先生打算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然而当时的两人尚不具备在上海购房的资格,因此权衡再三,两人决定以盛先生公司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子登记在了盛先生的公司名下。生活看似开始步入了正轨,但天有不测风云,盛先生在一次从事户外安装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爱人去世了,那房子怎么办?张女士认为,当时购房时自己也有出资,房子应该是她和盛先生共有的,但盛先生的父母及女儿却认为,张女士并无依据证明是他们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子,买房的资金最终来源于盛先生的公司,房子最终也登记在盛先生的公司名下,所以房子的权利人应为盛先生的公司,和张女士完全无关。双方因为房子争执不下,最终对峙到了法庭。

证据不足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后经上海嘉定法院查明,2014年4月14日,张女士同盛先生与案外人唐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以112万元价格转让给张女士和盛先生。同日,张女士名下账户向唐某转账支付38万元,唐某出具收据明确自盛先生处收取购房款。盛先生另从其名下账户转账支付约60万元。

2016年7月,盛先生的公司与唐某签订网上备案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系争房屋转让给盛先生的公司,合同落款处分别落了盛先生公司的印章及盛先生本人的签名。2016年8月,盛先生的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也为该公司。

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女士与盛先生长期同居的情况属实,但张女士也只能就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主张,而且所能主张的财产也仅限于张女士及盛先生个人名下的财产,所以张女士无权主张盛先生公司名下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次,从所查明的购房款来源看,大部分购房款项均由盛先生及其公司支付,而且张女士和盛先生也并非夫妻关系,亦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与盛先生或盛先生的公司曾协议约定张女士为涉案房屋实际共有权利人,因此仅凭张女士所主张的双方关系及自其名下的转账支付38万余元,无法推断出各方本意为张女士和盛先生共同出资买房、涉案房屋权利人应为张女士和盛先生。

基于以上事实,上海嘉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请。至于张女士确认已支付的款项,可再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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