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非洲酸枝木当红木卖

法院:按“退一赔三”原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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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王梦茜

本报讯  价值4万元的一套“红酸枝木”家具,却在购买使用几年后,出现掉色现象!原来,这批家具并非红木材质。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厂商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李先生损失,维持原判。

庭审中,经李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家具是否为红木材质或者红酸枝木材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所取桌子和椅子样品材质为黑铁木豆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红木、红酸枝木的材质要求。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厂商的行为存在欺诈,应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李先生相应损失12万余元。此外由于李先生购买家具时,家具城与厂商的租赁合同确已到期,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家具城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家具加工厂商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厂商上诉称,在2000年前非洲酸枝木也被称为红木,为行业惯例,不存在欺诈。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认定家具加工厂商虚构家具材质为红木信息告知李先生,直接误导李先生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对此该院予以认同。因一审鉴定是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行业惯例不得有违国家标准,所以家具加工厂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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