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郑倩
本报讯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新 《证券法》”)正式施行。记者昨日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首次适用新《证券法》相关条款,审结一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
原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诉称,在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分别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后,集团公司发布《2017年非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后因债券协议履行中,集团公司存在未支付到期应付利息等违约行为。2018年9月,证券公司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当集团公司违约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宣布加速清偿议案,并授权受托管理人或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2019年2月,证券公司再次召集持有人会议,通过了要求集团公司加速清偿的议案,并向集团公司发送《通知函》,要求其立即支付全部本息未果。证券公司于是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集团公司偿还债券本金1.5亿元,并支付相应债券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各方签订的《债券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证券公司已取得合法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且就每个债券持有人分别征求意见并取得书面授权,证券公司有权以其自身名义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要求集团公司偿付应付未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集团公司向证券公司偿还债券本金1.5亿元,并以本金1.5亿元为基数,以债券票面年利率7.96%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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