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和张女士2012年开始同居,因两人都曾经历过一段不成功的婚姻,所以尽管双方很合得来,但都没有再婚的愿望。我弟弟将名下房子出售后,就住在张女士家里。多年来两人一直在一起,日子过得也还算可以,两人就像正常夫妻那样把钱财都合在一起用,一起装修房子、购车。张女士的女儿结婚时,我弟弟无论从人力物力上都尽力满足。多年同居已是事实婚姻,如今我弟弟因生意出现问题,欠了不少债务,请问张女士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还款责任呢? 孟女士
【解答】
孟女士,您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据此,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该债务是双方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现您弟弟与张女士同居多年,在同居期间,您弟弟在外所产生的债务,如果系用于个人生意,供个人花销,则属于其个人债务,反之若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使用,则可向张女士主张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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