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近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远程开庭审理。最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600万元,判决被告人姚某某、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和100万元。
经查,2012年至2019年,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姚某某及日常经营管理人姚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仍向他人采购并对外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耳机、数据线、鼠标等商品。经审计,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共计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商品2852万余元,尚未销售假冒“苹果”商品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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