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夫妻销售假冒“Adidas”“N ike”等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货值竟高达300万余元!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3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手机2部、POS机1台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与黄某是夫妻。2017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实际经营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2号N-21号店铺、C1-38、39号店铺,以及租赁A3-09、A3-15两个仓库销售带有“Adidas”“N ike”“Balenciaga”等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其间,被告人黄某协助被告人陈某进行销售。被告人陈某主要负责进货、销售以及上述店铺及仓库的日常管理等。被告人黄某主要负责帮助被告人陈某带客购物、理货等。
2019年5月23日,民警分别在上述店铺和仓库内共查获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待销售鞋类商品共计700余双。经鉴定,上述鞋类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上述查获的待销售假冒商品货值金额总计3322124元。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销售的大部分鞋品并非奢侈品牌、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预缴了罚金,以及其与被告人黄某系夫妻关系,希望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是初犯、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到案后如实坦白、认罪认罚,以及孩子年幼,老人身患疾病需要照料,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某、黄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又可以从宽处理。两名被告人预缴了罚金,亦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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