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90后小伙工作时受伤,治疗后返回工作岗位。之后疾病再度复发,面对第二次疾病,小伙究竟该拿工伤的停工留薪还是病假工资?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给出了说法,认定小伙的第二次因病休假还是因工伤引起,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全额工资。
90后小伙小曾学校毕业后,就进入了上海某医疗科技公司担任细胞培养工艺员。2017年3月9日,小曾在工作期间突感胸闷,经医院诊断为自发性气胸。于是同年3月11日至3月14日他住院治疗。之后,小曾又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然而,2017年5月17日,小曾再度住院,病因依旧是自发性气胸。医院开具了2017年5月22日起休6个月的病假单。
2017年10月31日,即小曾休假6个月后,再度返回工作岗位后不久,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双方对于休假6个月的工资认定,有了争议。小曾认为自己是工伤的停工留薪,应当享受全额工资。而公司则只愿给病假工资。
2018年2月7日,人保局认定小曾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曾伤情未达到因工致残程度等级。2019年小曾提出仲裁申请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合同工资差额。但仲裁委没有支持他这项申请,为此小曾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曾认为,所谓的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症和明显体征。
小曾表示,由于他是在二次住院治疗后才申请工伤认定,当时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并不需要对第二次复发再做重新认定,他有二次住院治疗的诊断书,能够证明复发疾病与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因此他认为自己属于停工留薪期。
而小曾的老东家则认为,小曾在第一次出院直至第二次入院期间正常出勤,其间体检结果显示其身体正常,因此公司认为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小曾属于病假而非停工留薪期,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曾于2017年3月9日受伤之后住院治疗,诊断为自发性气胸。虽然小曾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在公司正常出勤,体检也未见明显异常,但小曾第二次住院治疗,仍旧诊断为自发性气胸,且出院诊断为左侧自发性气胸复发。工伤认定书及鉴定结论书均载明为自发性气胸。由此可见小曾第二次因病休假系因工伤引起。基于此,法院确认小曾的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10月12日。为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曾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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