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光天化日竟持刀行凶

一涉恶人员及其帮凶受到严惩

本文字数:1166

  □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邵阳

被告人刘某因与何某素有纠纷,便纠集、指使他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行凶,企图置何某于死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涉恶势力故意杀人(未遂)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连同前罪所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5个月25日;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大厦内发生持械斗殴

实为预谋杀人

被告人刘某与何某素有纠纷,刘某因此心生报复杀人之念,遂与何某相约于2017年3月18日下午在杨浦区某中心大厦谈判,欲借机杀害何某。当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到达大厅,被告人刘某则由赵某、刘某军陪同至约定的碰面地点,何某亦在蒯某陪同下至此。其间刘某与何某产生争执,进而引发刘某、王某、赵某、刘某军一方与何某、蒯某一方互殴。王某抽出准备好的砍刀向何某砍去。斗殴中,何某、蒯某及刘某军也分别持刀、赵某持广告牌攻击对方,致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斗殴的同时,何某所乘的别克商务车在渔人码头大厦外也遭到由被告人陈某纠集的人员围堵、打砸。

何某在逃跑中又遭被告人陈某纠集的多名人员持钢管追逐,何某一路逃跑。因公安民警及时到场并拨打120,出血昏迷的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何某肢体多发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创、尺神经断裂、尺动静脉断裂、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拒不认罪

难逃法律惩处

该案三名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案件审理中,除被告人陈某认罪外,刘某及王某均不认罪,两人均称自己无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拒不认罪并不能使他们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经过对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认定,查明了三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何某发生矛盾而意图行凶报复,为此事先预谋且纠集大量人员到场,被告人王某亦参与其中,并持事先准备的砍刀连续砍击何某,从其砍击被害人足以致命部位及伤势形态,反映其具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及行为,又有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在本案发生前已明确表露安排人员杀害被害人意图,因此是共同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陈某虽主动投案,但其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因此不属自首,但鉴于其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共同故意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明知刘某对何某实施报复行为,仍为其积极组织人员、准备犯罪工具,并由被纠集者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王某因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涉案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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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光天化日竟持刀行凶 2020-05-11 2 2020年05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