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古镇民宿转让后无法经营

该不该退还转让费?

本文字数:879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王聪

王琪从赵菲手里接手古镇民宿经营权后,却因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受到处罚而无法正常经营。于是,王琪一纸诉状将赵菲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赵菲退还转让费,并赔付违约金及损失费。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判。

2017年,赵菲租赁了青浦区朱家角古镇的房屋打算经营民宿。2019年初,赵菲准备到市区经营酒吧,无暇管理该民宿,于是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琪,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

谁料刚接手不久后,王琪因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擅自经营民宿,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民宿的两间房被原房东郑亮收回,另外三间房由王琪退租。

庭审过程中,王琪认为,在与赵菲签订该民宿的转让合同时,赵菲对该民宿并无合法经营权,也未告知这一事实,导致其被行政处罚,赵菲转让的民宿实际上无法正常经营。王琪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6万元,支付违约金18000元并赔偿损失3352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琪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经营民宿,有合法经营权应是王琪签订转让合同的应有之意。经查阅相关文件,经营民宿业需要办理相关许可,现赵菲转让给王琪的民宿无合法经营权,与王琪签订民宿转让合同的初衷相悖,王琪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王琪受让的目的是为了经营民宿,在签约前就有义务审查有无相关证照,在赵菲未提供任何证照的情况下,王琪即与其签订民宿转让合同,王琪对此亦具有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程度、王琪实际使用的时间、设备的处理等因素,认定赵菲应返还转让费10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赵菲需辅助王琪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但事实上赵菲并未促成房东甲与王琪签订合同,导致房东郑亮提出涨租,与民宿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数额不符,赵菲具有一定的过错,但约定的违约金与损失重合,且约定过高,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履行情况及租金涨幅,法院酌定赵菲支付王琪违约金5000元。

王琪的投入、租金、行政罚款等,都是王琪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和支出,且王琪经营期间的收益亦归她所有,现王琪要求王琪赔偿上述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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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古镇民宿转让后无法经营 2020-05-20 2 2020年05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