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时,如果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这当然更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但只要是在本年度内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并不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体现,使得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之外有更多时间用于工作之外的生活,或是陪伴家人或是休闲旅游、放松身心。
那么,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由谁决定呢?是必须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决定,还是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呢?
在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决定。
从现有规则来看,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不涉及跨年度安排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是不需要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的,且安排带薪年休假主要根据的是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在安排时可以一次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可享受的当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为15天,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该年度中一次性安排其连续休完,也可以分多次安排,比如分成三次,每次休假五天。
当然,在生产经营情况允许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也应考虑劳动者本身的意愿。例如劳动者想在6月份利用带薪年休假出去旅游,此时正逢用人单位业务淡季,单位同意了这样的休假安排。
但如果6月正是用人单位业务繁忙的时候,单位完全可以不同意劳动者在6月休带薪年休假。
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呢?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在跨1个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时,才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举例来说,劳动者可享受的2019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天,但其截止至2019年12月还有10天带薪年休假未休,且因用人单位正处业务旺季,无法安排其在2019年度内休完。如果用人单位要安排该劳动者在2020年休这10天原本属于2019年带薪年休假,依法就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赖以生存的根本是生产经营,劳动者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应当遵循现有的带薪年休假规则,不能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从劳资关系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时,如果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这当然更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但在疫情期间,不少单位无法开展生产经营,因此选择在此情况下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我们认为,在用人单位遵循现有规则于本年度内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并不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当然,单位应当将相关安排及时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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