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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施工工程承包合同,而乙方将工程分包给丙方,丙方再分包给丁方。经过层层分包后,关系本就错综复杂,没想到在这过程中,丙方出问题了。
由于丙方在与丁方签订合同时,伪造了乙方的公章,导致乙方现在不承认该合同有效。而丙方公司又因负债过多破产,责任人也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丁方无奈之下,要求甲方直接拨付剩余的工程款,而甲方此前拨付的工程款已经通过乙方打入丙方的账户。如今,甲方认为再次拨款的要求并不合理,但应当如何应对呢?
律师分析认为,乙公司擅自把承包工程分包给丙方,对于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项目停工,应与丙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乙方指定合同执行人伪造乙方公章,骗取甲方在协议上盖章,需要明确乙方合同执行人伪造公章的行为是否真实以及乙方是否知情。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事由】
甲方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了施工工程承包合同,乙方把工程分包给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的丙方,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拖延工期,且丙方责任人一直把收到的工程款移作他用,大部分没有用于该工程,导致负债很多。丙方再次分包的其他项目经理丁方因为拿不到足够的工程款而停工,整个建设项目面临停工局面。
甲方曾多次要求乙方进行干预,乙方一直没有拿出有效办法解决问题。此前,乙方指定的项目合同执行人(实际是丙方项目经理),与丁方签订了协议书,以保证干完工程后会结清工程款,并且盖有乙方公司的公章。但是丁方要求必须甲方签字、盖章才进行正常施工。甲方负责人见书面协议上有乙方公司的公章,以为乙方已经有了保证措施,遂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
事后经证实,协议书上的乙方公章系乙方指定合同执行人伪造,乙方不承认在该协议上盖过章。丙方公司也因为欠外债很多而破产,丙方责任人也成为“老赖”。现在丁方以当初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为由,要求甲方直接付给他们全部的剩余工程款。
丁方的要求合理吗,甲方应该如何处理才合适?
【律师说法】
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瑶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该规定,现乙公司擅自把承包工程分包给丙方,对于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项目停工,应与丙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乙方指定合同执行人伪造乙方公章,骗取甲方在协议上盖章一事。崔瑶律师表示,需要明确伪造公章的行为是否真实以及乙方是否知情。如果乙方知情却未提出异议,即便该公章系伪造,也可推定乙方已追认该份协议的真实性,甲方、乙方、丁方应受该协议的约束。丁方有权依该协议主张剩余工程款。但若乙方的确不知情,且公章系伪造,则该协议无效,丁方无权以该协议约定为由向甲方主张。但丁方可通过诉讼向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主张工程款。
崔瑶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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