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亮
8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称,经龙湾区联合调查组调查取证,近日网帖《温州最“脏”村书记诞生!满口脏话:打证明?先给2000块》反映的永兴街道沙园村原党总支书记王国强涉嫌强迫交易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8月16日澎湃新闻)
针对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温州最“脏”村书记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众多网友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个定性不准确,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那么网友们的质疑有无道理,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何为强迫交易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了诠释,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强迫交易罪的要件,必须是以商品或者提供和接受服务作为交易对象。反观村书记开这样的证明,显然与这些要件不搭边。一则这样的证明不是商品,就谈不上交易,又哪来的强迫交易罪?二则村书记为民开证明,是分内工作、职责所在。如果说将其也可称为服务,那也是无偿为民服务,并不存在索取劳动报酬,同样也谈不上交易。
那又何为敲诈勒索罪呢?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从曝光的视频看,虽不知该村书记有没有拿到那2000元证明费,单就其霸道言行来讲,就具备了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毕竟无理由张口就要2000元,非但直接故意,也是不折不扣强索。毕竟“我儿子都是环保局的,我不整死你不罚死你;消防都是我带领的,安监局局长也是我的人……”明显带有威胁、要挟、恫吓成分。基于此,笔者认为与强迫交易相比,该村书记更具敲诈勒索性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就算该村书记涉嫌敲诈勒索,就算该村书记索要2000元证明费成功,也不能以此就能将其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毕竟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要达到一定数额。因此说来,接下来的调查很重要。一是该村书记以同样手段,究竟向多少人索要了多少证明费。二是另外有爆料称该村书记向调换房屋者收取10万元改名费,是否属实,是否也采取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这才是决定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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