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王长鹏
某淘宝网店被供货商投诉售假,淘宝公司以网店申诉超时、申诉内容不成立为由实施处罚,对其采取扣分、扣除网店保证金及删除商品链接等措施。网店认为其无法继续正常销售,遂将淘宝公司及供货商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网店部分请求后,网店和淘宝公司均不服,相继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昨天下午,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网店因供货商投诉售假遭淘宝处罚
2019年3月15日,某淘宝网店被供货商投诉出售假冒商品。淘宝公司收到投诉后,通知网店,要求网店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申诉。3月18日,淘宝公司认为网店超时未申诉,对网店进行处罚,处置方式:立即搜索屏蔽网店及全部商品;立即禁止参加聚划算活动;立即删除商品等。网店两度向淘宝公司申诉,先后被淘宝公司认定申诉不成立,并于7月31日以售假为由罚没网店淘宝消保保证金2500元。
网店认为,淘宝公司的不当处罚行为导致网店排名大幅下降、网店浏览量也大幅减少,同时还严重影响商品链接的发布和限制参加淘宝平台活动等,销售额也因此大幅减少,因此起诉要求投诉方和淘宝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分别登报撤销投诉、处罚,淘宝公司恢复网店商品销售链接,并与投诉方连带赔偿网店经济损失120万元。
一审:供货商重大过失淘宝处罚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供货商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在网店售假的投诉中负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供货商自称委托第三方在淘宝网店购买,但未能提供第三方购买产品的凭证及投诉产品来源于第三方购买的相关凭证。同时,供货商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产品实物的包装与标识是其鉴定报告中显示的正品的包装与标识,并非投诉时所称的不同于正品的包装与标识,且庭审中自认因工作疏忽其向淘宝公司投诉时所提供的投诉资料与客观事实不符,故供货商的投诉存在重大过失,其投诉行为与网店受处罚而遭受损失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淘宝公司以网店申诉超时或申诉内容不成立为由进行处罚。关于申诉超时,虽然有证据显示淘宝公司告知过网店在收到投诉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凭证进行申诉,但淘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申诉时间有过约定,且现有证据也未显示淘宝公司将投诉通知给网店的具体时间,故无法判定网店申诉是否超时,即使第一次申诉超时,其后网店也重新进行了申诉。关于申诉内容,淘宝公司在收到网店申诉材料后应及时转送投诉方供货商,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淘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申诉材料转送给供货商或其已收到供货商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的通知,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淘宝公司并未及时终止处罚措施,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责任。
由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判令供货商撤销投诉,淘宝公司撤销处罚并恢复网店积分及保证金,共同赔偿网店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供货商负60%的责任,淘宝公司负40%的责任。网店及淘宝公司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围绕淘宝的“反通知义务”等展开辩论
网店上诉认为,首先,供货商仅投诉两个链接下的产品,但淘宝公司将网店所有商品链接删除,处罚措施过当。其次,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2、43条的规定,在网店提交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后,淘宝公司未依法将相应材料及时转送投诉方,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淘宝公司上诉认为,《电子商务法》第43条所规定的“反通知”并非电商平台的法定义务,仅是为电商平台规定的免责事由。电商平台并无义务告知投诉方需在15天之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电商平台对网店提供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本案投诉审查期间,由于网店未提供完整的购销合同、发票没有关联性等,在电商平台要求网店补全后,网店未予回应。故电商平台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供货商则认为,其在投诉时已提交相关事实依据,并非恶意投诉。供货商的投诉并不直接导致网店的损失。同时,淘宝公司处罚措施的时限仅为28天,网店诉请的经济损失已远超其实际经营损失;淘宝公司的处罚并未对外公开,未对网店商誉造成损害,无需登报撤销投诉。上海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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