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表面房产中介,背地谋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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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蒋丽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甲经营佳丰地产、被告人李某某经营壹丰公司期间,伙同员工被告人贾某某、汪某某、周某、吴某某等人,采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犯罪手法,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形成恶势力。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上述6名被告人一审以诈骗罪定罪,判处吴甲有期徒刑13年,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20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10年,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金22万元;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5万元。

2011年10月,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吴甲委托办理其名下房屋使用权转产权后申请银行贷款事宜,约定手续费9万元。同日,徐某向吴甲借款3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从吴甲处得款2万余元。后吴甲指使员工向徐某转账6万元,随即全额取现。

2011年12月30日,吴甲又指使员工小陈带徐某办理委托公证,小陈成为全委受托人。次年1月,因徐某无法按时还款,被告人吴甲让徐某出具两张15万元的借条,并由被告人贾某某将徐某带至银行,将吴甲事先准备的30万元经贾某某账户转至徐某账户,再转回吴甲账户。

2012年4月17日,李某某指使吴某乙成为徐某房屋的全委受托人,并安排被告人汪某某将其事先准备的18万元经汪某某账户转至徐某账户,让徐某当场全部取现交还。8月,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吴某乙以全委受托人身份,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某安排的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标明房屋交易价为78万元。同年9月20日,吴甲、李某某分别出资35万元、40万元存入小王银行账户,后转入吴某乙银行账户,吴某乙将其中的35万元、20万元转账给被告人贾某某、汪某某,再由贾某某、汪某某、吴某乙全部取现后交还吴甲、李某某,制造小王向吴某乙交付75万元房款的虚假银行流水,后上述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小王。2012年底,李某某指使小王将涉案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沈某、刘某夫妇。

自2011年以来,吴甲、李某某一伙采用各式套路,诈骗包括徐某在内的4名被害人160余万元。

杨浦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甲、李某某、贾某某、汪某某、周某、吴某乙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甲、李某某纠集被告人贾某某、汪某某、周某、吴某乙利用从事房产中介行业的便利,通过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虚假交易等方式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及退赃数额等情况,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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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表面房产中介,背地谋人房产 2020-08-19 2 2020年08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