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工伤期间企业竟然未向其发放工资。员工对此提出异议,但协商无果,无奈只能向闵行区莘庄工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员在理清事情原委后,耐心对企业进行普法宣传,指出企业行为不妥之处。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疏导下,达成一致意见,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资纠纷得到顺利化解。
【调解过程】
胡某是某仪器有限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经工伤鉴定部门评定等级后便在家休养。今年年初,胡某身体恢复后返回工作岗位,但是他发现休养期间公司未向他发放工资,因此向公司提出异议。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胡某遂向闵行区莘庄工业区调委会提出调解。
调委会受理上述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当事双方了解情况。公司方承认公司人事未发放胡某在家养伤期间的工资,并表示已多次向胡某进行解释,因为胡某已经在社保部门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在工伤期间他并未前来公司上班,因此不再额外发放工资。但胡某则认为该笔补助金是社保部门对其工伤进行的赔偿,与公司无关,且他认为自己属于工伤期间停职留薪的情况,公司应当照常支付原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给他。双方对此产生争议,胡某主张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后多次与某仪器有限公司协商,但均无果,因此找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员听取了胡某和某仪器有限公司的意见后,收集了相关资料,调查核实了事件经过,并分析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仪器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在员工工伤期间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福利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详细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告知公司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员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应当根据员工受伤的实际情况确定,在此期间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原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午餐补贴等,因此公司之前的做法是不对的。经调解员的耐心沟通、细心分析,某仪器有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会马上补发胡某工伤期间漏发的工资福利等,使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调解员劝说疏导下,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某仪器有限公司补发胡某工伤期间漏发的工资福利等。
【案例点评】
本案的矛盾焦点在于某仪器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在员工工伤期间照常支付工资福利等。公司方认为胡某已享受社保部门给予的补助金后不应再享有公司发放的工资福利等;而胡某则认为社保部门给予的补助金与公司无关,公司应当照常发放。在双方当事人想法各异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并查阅《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最终分析得出:某仪器有限公司应当在员工工伤期间照常支付工资福利等。
调解员在摸清事实、理清脉络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在调解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员详细地向当事人宣传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使得某仪器有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及时予以纠正,最终双方作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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