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李倩(化名)带薪读博,并在毕业后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回校继续教书。一年后,她因对工作环境不满提出辞职,但遭拒绝。
忻州师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新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其赔偿42万元。
赔偿数额起争议
李倩于2008年硕士毕业到忻州师范学院工作。2015年至2018年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其中一年为脱产学习。其间,学校给予其生活补贴共计5万元,并为其报销34612元的各类费用。
2018年博士毕业后,李倩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约定为校方服务满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方可提出调动要求。如提前调离,须将上述费用退还学校,并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缴纳补偿费。2019年9月25日,李倩向校方提出辞职,遭到拒绝。
同年10月23日,李倩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3月25日,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李倩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不服这一裁决,于4月8日将李倩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要求李倩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
但李倩认为,她只需赔偿学校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8万元费用。
对此,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孙玉荣认为,忻州师院与李倩签订的《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存在冲突,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校方提新仲裁申请
李倩和校方就赔偿金额以及人事关系转移等事宜,多次调解和协商无果。李倩提出,忻州师院在教职工离职赔偿上不应采取多重标准,“要我赔偿51万元,但是在我之前离职的人远远少于这个数目。”
李倩称,忻州师院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了院长办公会,决定执行“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裁决,按照程序来办理。
而赔偿费用方面,将按照此前忻州师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的新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其赔偿42万元。
律师:自订规则不能违法
据李倩介绍,校方要求其赔偿42万元,计算方式源于她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34612元,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45892元,生活补贴50000元,共计13.0504万元;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3年补偿费:3年×5万=15万元;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3.5年×4万=14万元。
忻州师院2018年6月颁布的《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写明: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离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完补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学校方面不能依据其‘自订规则’来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对抗生效裁决的执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称,人事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已经有了生效裁决的依据,当事方就应当无条件执行。忻州师院认为李倩需向学校赔偿违约金,可另行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 “两者并不冲突,这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表示,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合同,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失效,即使签订合同时是自愿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合同失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效。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协议书》、《晋升职称协议书》及《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份文件涉及到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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