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酒店用餐要收酒杯使用费?律师:单方强制收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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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封面新闻”报道,8月10日,成都市民邓君的家庭聚会,被一笔“红酒杯使用费”搅得十分闹心。

投诉:

自带酒多收200元

当天,邓君一家三口在成都领地希尔顿嘉悦里酒店的“御蓉”餐厅吃西餐,并且自带了一瓶红酒。

“一开始,服务员说需要收取200元的开瓶费。”对此,邓君并没有异议。但在开瓶时,大堂经理发现邓君自带的红酒并不需要开瓶器,直接可以拧开。“这个时候,经理就改口了,说需要收取的是红酒杯使用费。”邓君说,餐厅给出的收费标准没有变,依旧是200元。但名目从“开瓶费”变成了“红酒杯使用费”。

餐后结账,“御蓉”餐厅给出的账单上,一项“开价杂项目15%”的项目后面,金额对应200元。邓君说,餐厅解释这就是收取的“红酒杯使用费”。除开这200元“红酒杯使用费”,邓君该次消费的菜品总金额是876元,在此基础上,餐厅收取了15%的服务费,即菜品总收费1007.4元。最后加上200元“红酒杯使用费”,邓君总计为这次消费支付了1207.4元。

“红酒杯使用费,闻所未闻,生平第一次听说。”邓君告诉记者,这是他最气恼之处,“餐厅内既没有明文告示,菜单上也没有注明。不光红酒杯使用费如此,加收的15%服务费,也没有事先向我作任何告知。”

酒店:

没有“开瓶费”

8月11日,记者将邓君所遇之事,反馈至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所。当日下午,市场监管所有关负责人带队,前往成都领地希尔顿嘉悦里酒店,进一步了解情况。

在酒店的餐厅,相关负责人坚持称,在餐厅并没有“开瓶费”这一收费项目。而面对记者的追问,“账单上的‘开价杂项目’是收取的什么费用?”时,这位负责人则表示,还需要进一步查实。

记者注意到,在餐厅的点餐单上,每一页下面均用中英文标注:以上价格均以人民币计算,并加收15%服务费。

西御河市场监管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还要再与消费者邓君进一步沟通了解详情。

律师:

收费不合理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解释,无论酒店是以“开瓶费”还是“红酒杯使用费”的名目对消费者收取服务费,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林小明说道,“如果酒店向自带红酒的顾客收取‘开瓶费’,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就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他补充说,“即便酒店以告示、声明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类似规定,对消费者而言都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

林小明指出,即便酒店随后将加收的服务费用更名为“红酒杯使用费”,也违反了相关规定。“首先,酒店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的便利和器具,不应当单独加收酒杯使用费;再次,需要确认酒店方与消费者是否就酒杯使用费达成了合意,也就是双方是否同意额外收费且对金额达成一致;最后,即便消费者默认了加收酒杯使用费,但酒店方在要求加收时处于优势地位,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增加了消费者义务的‘强制交易行为’,属于无效约定。”

林小明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自带酒水另外加收服务费被认定无效的判决。

(李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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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6 酒店用餐要收酒杯使用费?律师:单方强制收费无效 2020-08-31 2 2020年08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