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奋斗者协议”是对劳动法的软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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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海

9月2日,据网友“伤寒杂病论”爆料,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据天眼查APP,该公司于2006年在四川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9月4日北晚新视觉)

在“996工作制”不再是新鲜事的当下,又冒出一个“奋斗者协议”,让员工无偿地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变着花样压榨员工。细看这个所谓的“奋斗者协议”,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这些荒唐的内容,显然是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软抵制。

员工若真是自愿加班,当然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费的加班。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然而,真正的自愿加班,定是出于奋斗自觉,出于爱岗敬业,显然不能以一纸协议来约束,以协议来约束员工自愿加班,就变味了。

更何况,现实中自愿加班的情形复杂,有的其实是用人单位的安排,却假以员工自愿之名;有的是工作任务过重,员工不得不加班完成;有的是应对激烈的岗位竞争,自发牺牲休息权,“笨鸟先飞”……员工一旦签订自愿加班、放弃加班费的“奋斗者协议”,用人单位会承认那些需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吗?员工还能主张强制加班后的劳动报酬吗?加班不可怕,可怕的是被自愿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至于放弃带薪休假,同样是违法之举。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早有专家指出,任何剥夺职工带薪休年假的行为,都是公然违法。用“奋斗者协议”要求员工放弃带薪休假,也改变不了违法性质。安排年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员工可以放弃这一福利,但只能是员工自愿,而非逼迫。

而“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一个单位,员工能力不同,业绩有差异,此乃正常现象。员工可以淘汰,但淘汰谁、淘汰根据是什么,不能凭借一纸“奋斗者协议”,要听法律的。更何况,淘汰或辞退员工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违法辞退就必须赔偿员工。

企业想要倡导一种奋斗文化,营造一种奋斗氛围,让所有员工保持一种奋斗者状态,这个初衷甚好。然而,奋斗不是听话或逆来顺受。这个“奋斗者协议”,不是奋斗的产物,更像是“压榨式管理”的产物,从短期看,即使有利于企业业绩提升,从长远来看,却会让员工失去最宝贵的活力和创造力,孰轻孰重,企业真应好好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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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奋斗者协议”是对劳动法的软抵制 2020-09-08 2 2020年09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