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广春
因犯故意杀人罪,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的巴图孟和,于1993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但因家人为其办理了保外就医,巴图孟和一天监狱都没进过。在当年案发后15年,巴图孟和与母亲再次来到看守所,仅提供了一份当年的判决书,看守所的一名内勤人员就为其开具了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加盖公章,顺利拿到“刑满释放证明书”。(9月3日《半月谈》)
杀人犯“纸面服刑”15年,本已令人惊恐,更奇葩的是,此人之后又当选村主任、入党、当选人大代表。2017年,因职务犯罪问题东窗事发,“纸面服刑”问题才引起当地注意。这一系列事件会引发人们诸多的不解与疑问,逐一梳理不难发现,“保外就医”环节的漏洞,是最原始、直接也是最可怕之处。
这名杀人犯被保外就医,不是发生在监狱,而是伴随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未进监狱前,就完成了保外就医的相关手续。现在的问题是,当年的保外就医手续等关键证据“不翼而飞”,责任追究程序遭遇“卡顿”,无法抚慰受害者心理,难以回答公众的质疑。其中,会不会隐藏更多的秘密,或由于多环节的“疏通”,使保外就医手续“一次开具,长期有效”,均需要真实、可信和权威的调查回应。
保外就医,又称监外就医,是对罪犯监外执行的一种,彰显司法文明和人道主义。按照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司法机关批准,可让其取保监外医治。只不过,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出现了“一保到底”或“保而不医”的现象。
罪犯办理保外就医,主要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根据规定,监狱讨论罪犯保外就医时,检察院(组)人员只是列席参加。上报罪犯保外就医手续时,将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监狱对罪犯有保外就医的决定权,检察系统对保外就医的监督权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也有漏洞。《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列举了三十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但许多疾病伤残未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且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使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违法操作提供了极大的空间。这个法律盲区,助长了个别不良医生虚假鉴定的胆量。
有关部门应以“纸面服刑”为起点,考量“保外就医”的各个环节、细节,用现代法治的手段和办法,完善“保外就医”的监督程序和责任,让受害者不再怀疑司法公平和法律权威,让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再蒙羞受辱,堵塞保外就医的漏洞,值得相关方面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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