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当有人拿刀闹事,一个保安用棍子打掉了闹事者的刀,再徒手与他搏斗,此时另一个保安看到,也拿根棍子从后方连续击打闹事者头部导致其死亡。如何认定两个保安的责任呢?一定都构成犯罪么?在前不久刚刚落幕的上海法院“十佳青年”评选会上,最终获选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吴亚安博士分享了近日该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制止持刀闹事者致其死亡一审认定故意伤害
郑文曾是上海某广场的保安,2018年1月合同到期以后,公司没再和其续约。据该公司监控室员工陈华说,郑文酒喝多了就常跑来闹事。
2018年5月16日7时30分左右,郑文再次来到广场,与正在执勤的保安部领班朱飞发生口角,后被劝开。7时58分许,郑文走进监控室挑衅朱飞等人,然后从裤子口袋里拔出一把水果刀向前刺。
朱飞和保安部课长马明走到门口制止郑文。马明从地上捡了一根1米多长的铁杆,击打郑文拿刀的手,虽没能把刀打落,但把郑文顶出了监控室。朱飞看到地上有一根木棍,也拿起木棍追了出去。
马明在门口把郑文手上的刀打落,随后扔掉杆子和郑文扭打在一起,情急之下,一拳打中了郑文的左脸。然后,他听到一声闷响,郑文就仰面倒地不动了,他回头看见朱飞拿着一根木棒站在身后。
朱飞称他拿着木棒追出来时,看到郑文和马明扭打在一起,他就用木棒对着郑文的头部连续打了两下。
2018年5月20日,郑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文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朱飞持械、马明采用拳打的方式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朱飞有期徒刑6年6个月,马明有期徒刑3年3个月。
两人均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承认防卫权
上海一中院综合评判确认本案中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朱飞、马明具有防卫意图,二人的行为均具有防卫性质。
上海一中院认为马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首先,从马明用金属杆击打郑文的部位、力度以及在打落尖刀后,立即丢下金属杆等动作,表明其防卫行为具有节制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其次,郑文的尖刀被打落后,他继续缠斗,不能排除其重新捡起尖刀,或者随身还携带有其他凶器的可能。因此马明继续与郑文搏斗,意欲将其彻底制服,是防卫行为的合理延续,不具有伤害故意。
朱飞的行为则属于防卫过当。在朱飞用木棒连续击打郑文头部时,郑文手中的尖刀已被打落,人身危险性已大大降低,朱飞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此外,朱飞的行为既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时间要求,也不符合暴力程度要求,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条款免除其刑责。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马明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朱飞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郑文死亡的直接原因,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飞有期徒刑6年,并宣告马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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