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自书遗嘱财产赠义子 代书遗嘱财产赠兄弟

一位孤寡老人的遗嘱“罗生门”

本文字数:1537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赵老伯是一位孤寡老人,一生未婚。当他去世后,遗产的继承却引发了争议,干儿子黄先生与两个兄弟都坚称自己是遗产继承人,双方都持有赵老伯的遗嘱。不同的是,黄先生的自书遗嘱在前,两兄弟的代书遗嘱在后,然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却判决遗产归黄先生所有,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老人立下遗嘱

所有财产归干儿子继承

赵老伯终身未娶,也没有子女,父母也早已经过世,仅有兄长赵强和弟弟赵振。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赵老伯身体也开始走下坡路,需要有人照顾。一个偶然,他与湖南籍小伙黄先生认识。黄先生对赵老伯非常照顾,两人一见如故,赵老伯对于这个年轻人非常喜欢,认其做了干儿子。

2017年1月,赵老伯因病去世。几天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来找黄先生,交给了他一份赵老伯生前亲手写下的遗嘱。原来早在2009年,赵老伯因患有非典型淋巴增生做了手术。之后医生认为他形成淋巴瘤起码还需要6-7年时间。到了2014年,赵老伯估摸着自己手术已有5年,为了防止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他立下了遗嘱,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

他在遗嘱中写道:“我是个单身老人,虽有侄子、侄女,他们平时对我都挺好,但毕竟他们有自己的父母与家庭。后几年,我得到了干儿子黄某某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照顾,使我生活很快乐,这情况居委、周围邻居都能证实。为了报答干儿子对我的后期付出,也帮助干儿子农村家庭的困境,在我脑子清醒时,立好遗嘱,把我现有的财产死后全部由干儿子黄某某继承。”

为此,赵老伯将自己的一处住房、5万元存款以及26万元借出款全部交给了干儿子黄先生。同时,他也在遗嘱中约定,黄先生有责任照顾自己、直到自己过世为止,尤其在病危期间,超大医药费共同负担;黄先生要尊重自己死后安排的意愿;在他健在时,不得变卖房产,但有居住权;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保持父子健康发展等。

赵老伯去世前将该遗嘱交与居委会,在他去世后,居委会将遗嘱交予了黄先生。但黄先生的这份遗嘱却不被赵老伯的兄弟认可,房屋过户手续也就此搁置了下来。无奈之下,黄先生便将赵老伯的兄弟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并继承赵老伯的遗产。

兄弟拿出另一代书遗嘱干儿子与其对簿公堂

庭审时,赵家兄弟也拿出了一份赵老伯签字的代书遗嘱。

这份遗嘱是在2016年12月9日,赵老伯在医院由代书人方某代书遗嘱一份,见证人杨某在场见证。内容为:“因为没有子女,所以我把照顾我的事情托付给了黄某某,但是现在我每次生病、住院都是哥哥和弟弟家人陪同我的……几年前我写过一份遗嘱,现在看来当时也没有考虑清楚,我要重立遗嘱,原来的这份遗嘱作废,财产重新分配。”

在这份遗嘱中,赵老伯将自己的房屋以及银行卡上所有存款都均分给了自己的哥哥和弟弟。

赵家兄弟表示,虽然黄先生有自书遗嘱,但是该遗嘱是附条件的遗嘱,黄先生未遵守遗嘱的承诺,在赵老伯生病住院期间予以照顾,相反赵老伯都是由兄弟两人及他们的家人照顾。赵老伯住院期间发现黄先生未按照遗嘱执行,遂于2016年12月9日在医院内重新以代书的方式订立了遗嘱。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订立了新遗嘱仅仅21天后,赵老伯便将那份2014年订立的旧遗嘱交付给了居委会的两位同志,并嘱咐他们在其过世后将自书遗嘱交付干儿子黄先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赵老伯先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一份为代书遗嘱,两份遗嘱均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

虽然代书遗嘱形成时间在自书遗嘱之后且表示作废自书遗嘱,但赵老伯在去世前委托居委会同志在其过世后将自书遗嘱交付黄先生的行为,可视为赵老伯对其遗产处理的最终意愿。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赵老伯自书遗嘱的意愿,由黄先生继承他名下的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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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一位孤寡老人的遗嘱“罗生门” 2020-09-23 2 2020年09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