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同一公司两股东间资金来往

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公司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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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王艳萍

本报讯  张旭与李林是同一公司两股东,张旭称借100万元给李林个人,李林则称不是用于个人而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张旭手持转账凭证起诉李林要求其归还。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驳回张旭所有诉请。

张旭是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林是该公司隐名股东,两人产生纠纷。张旭起诉要求李林归还借款本金共计约10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李林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理由为:第一,其中63万元不是借款,该款是李林将名下多张信用卡交付张旭支配,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第二,另外的30万元也不是借款。2017年以来李林投入公司的资金亏损达250万元,公司一直未予结算,故李林以女儿学费为说辞向公司借款30万元以弥补亏损;第三,剩余的7万元亦非借款。该款是张旭当时称差7万元客户货款急需支付,由李林先行垫付,张旭于当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其中63万元,张旭分16次转账给李林,张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款项存在借款合意,而李林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旭此期间控制了李林多张信用卡,且大部分款项均用于归还此信用卡债。现张旭主张是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其中的30万元,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当时李林确实以女儿出国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借款,李林抗辩为讨回公司欠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确认该30万元系借款。关于出借人,首先,张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既可以代表公司也可以代表个人;其次,张旭相关银行账户有大量公司资金走私账情形,与张旭个人资金相混同,张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无法明显区分该笔30万元到底是公司资金还是张旭个人资金;再次,从李林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看,张旭自述李林向公司借款,然而又无法提供李林向公司另有其他借款的证据。因此,上述30万元系李林向公司的借款已达高度盖然性,张旭主张系其个人出借款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剩余的7万元,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林向张旭转账7万元用于支付货款,而当日张旭即向李林转账7万元,资金走向与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吻合,故张旭向李林转账的该7万元明显不是其所述的借款,而是偿还李林垫付的货款。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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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公司资金周转? 2020-09-23 2 2020年09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