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老人在菜场摊位内摔伤,菜场该不该担责?

原告摔倒之处为顾客不应进入之处,索赔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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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崔宁  陈婉青

本报讯  近日在上海奉贤,一位八旬老太在菜场摊位内部不慎摔伤,于是将菜场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然而经奉贤区人民法院查看事发时监控录像,却发现老太摔倒之处为顾客不应进入之处,且菜场已尽到各项安全义务,于是依法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2019年4月的一天,85岁的孙某独自前往菜场,不慎跌倒,经路人报警后就医。经诊断,孙某股骨间粗隆骨折。事发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孙某构成十级伤残。

孙某认为:菜市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今年5月19日起诉菜场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菜场赔偿其各项损失费72172元。

菜场辩称:顾客正常情况下不应走入摊位,而当日孙某无故进入,退出时又未注意排水沟不慎跌倒。菜场是经过标准化设计的,不存在设计缺陷。另外,菜场人多且杂,孙某已是85岁老人,外出应有监护人陪同。综上所述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查看事发时录像发现,当日原告独自到菜场购物,进入摊位内后,又倒退而出,因脚后跟磕碰到地面排水沟摔倒受伤。另查明,被告的市场设施、消防、安全等均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不存在危险隐患、设计缺陷、管理混乱的情形,已经尽到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年岁已高,独自进入菜市场等人员较多较混乱的场所,应保持高度慎重,但其在购物过程中仍未注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安全义务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院表示,经营管理者固然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公民在公共场所所受的伤害并不能一概而论要求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审判中,应摈弃“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宣示法不强求市场主体的过重注意义务,由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为社会树立正确价值导向。

法院同时表示,虽然该案中菜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因此降低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帮扶,应充分彰显人道主义关怀,尽可能避免人员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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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老人在菜场摊位内摔伤,菜场该不该担责? 2020-09-23 2 2020年09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