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昨天,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十大民事典型案例出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与某轨道交通公司、某建筑安装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在列。
2018年1月6日18时许,张某从十七号线汇金路地铁站出站后,在出口附近摔倒导致左手手腕骨折。当时出口处路面正在施工,部分地砖未铺设、地面存在坑洼、现场散见杂物,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张某认为某轨道交通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某建筑安装公司未妥善处理施工现场的杂物,未设置警示标识和围栏,两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安装公司作为施工方,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轨道交通公司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在施工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责任。
当前,轨道交通即将成为长三角地区互联互通的重要交通工具。而随着轨道交通的日益发达,轨道交通领域发生的民事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案的审理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厘清各方之间的责任划分,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轨道交通企业的正常有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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