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沙龙

长租公寓“跑路”,房东租客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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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笔者并不建议房东或者租客采取过激手段处理此事,如果房东强行要求租客搬离,或者租客采取激烈手段对抗房东,双方都存在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风险。

考虑到诉讼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笔者还是建议双方能够平心静气地协商解决此类纠纷,由双方先暂时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损失,待日后公寓平台支付或赔付后,再由双方按前述比例平分款项。

近来,部分长租公寓平台爆出“爆雷”  “跑路”的消息,波及的房东和租客为数众多。

笔者近日也多次接到相关咨询,甚至曾在一天之内接到三次针对同一公寓平台的咨询,其中有房东询问公寓平台拖欠其租金,自己能否直接赶走租客的,也有租客询问自己已贷款向公寓平台支付了一年房租,但因公寓平台未向房东支付房租,自己不仅要还贷,房东还要赶自己走,应该如何维权?

为此笔者特地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未检索到此类案件的判决。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此类案件可能会大量出现。

那么此类租赁纠纷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作为房东及租客,又分别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让我们先研究下这些公寓平台的商业模式究竟牵涉哪些法律关系。

通过笔者的了解,一般来说,公寓平台会与租客签署一个租赁合同,这是租赁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但真正决定此类纠纷走向的是公寓平台与房东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可能会有两种关系,一种是以前较为常见的“二房东转租”模式,另一种是现在较为时新的,即“代理模式”。

就“二房东转租”模式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也就是说,承租人并不能当然地转租房屋,而要取得出租人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所以,公寓平台会先和房东签署一个租赁合同,承租房东的房屋,再和房东就转租问题单独签署一个转租合同,并基于转租合同,将房屋转租给租客,即次承租人。

而“代理模式”则是公寓平台要求房东出具委托书,授权平台在某段时间内以房东的名义出租和管理房屋并代收租金。

实践中,公寓平台还会额外出一份承诺函之类的材料给房东,承诺当租客不支付租金时,由平台代付。而对租客而言,公寓平台会基于前述委托书,以房东名义与租客签署租赁合同。

那么,这两种商业模式在公寓平台收了租客租金,但不支付给房东时,会分别导致什么后果呢?

第一种“二房东转租”模式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寓平台收了租客的钱,不支付给房东,也就是作为承租人拖欠了房东租金,那么此时房东是可以基于违约条款解除合同并要求租客搬离的。

但是如果次承租人代平台公寓再向房东支付一笔租金的话,那么房东还是应当允许租客继续承租房屋的,也就是说,公寓平台不交租金的不利后果先暂时由租客承担,待找到平台追偿后,再赔付给租客。

第二种“代理模式”下,则要看委托书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租客在审查了公寓平台出具的房东委托书后,有足够理由相信平台是得到了房东的完全授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出租房屋的。那么此时法律就会保护租客,平台不交租金的不利后果先暂时由房东承担,待找到平台追偿后,再赔付给房东。

那么一旦作为房东或者租客,遭遇了公寓平台跑路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我认为,双方先要追究公寓平台的责任。

如平台还在经营,只是无法向房东交付租金,那么房东应要求其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并将租客作为第三人。

如果公寓平台已经人去楼空,则可能构成诈骗类犯罪,房东租客都应去公安机关举报平台公寓涉嫌犯罪。

其次,笔者并不建议房东或者租客采取过激手段处理此事,如果房东强行要求租客搬离,或者租客采取激烈手段对抗房东,双方都存在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风险。

考虑到诉讼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笔者还是建议双方能够平心静气地协商解决此类纠纷,由双方先暂时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损失,待日后公寓平台支付或赔付后,再由双方按前述比例平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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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4 长租公寓“跑路”,房东租客咋办? 2020-12-14 2 2020年12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