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违法行为时,在不需要剥夺其生命即可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人的生命同样应当予以保护。
据媒体报道,2020年11月18日上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海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被害人吕波酒后来到某足疗休闲馆持手机在门外敲门。被告人于海义在足疗休闲馆一楼足疗室的足疗床上休息,被敲门声叫醒。被害人吕波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于海义未给其开门。吕波在门外推拽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此时被害人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波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某、王某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波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起案件中辩护律师认为,吕波被捅致死,是因为实施夜闯民宅的违法行为在先引起的,被告人是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是,法院依法审慎认定本案事实:首先,肯定具有防卫性质。其次,认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侵入住宅,足疗室主要是用于营业的经营场所。被害人没有携带凶器,不属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企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对其实施无限防卫。此外,被告人于海义在捅刺前也认出了吕波是曾经到过足疗店接受服务的顾客。其进入门厅的行为,不属于对足疗店以及在店内的于海义等人构成严重的不法侵害,其一刀毙命的防卫行为相较被害人的侵害行为明显过当,构成了防卫过当。
被害人吕波虽然实施了夜闯经营场所的不法侵害行为,但不应付出和承担被剥夺生命的代价和责任。
法律对没有任何违法之人的生命要严加保护这自不待言,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违法行为时,在不需要剥夺其生命即可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人的生命同样应当予以保护,不予保护也是不合法、不合情以及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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