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员工离职入职新东家后,开发的软件部分源代码文件与老东家权利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存在关联性,是否构成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对原告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并出具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公司共计人民币15万元。
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公司)诉称,其系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爱康M IS系统(统称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王某某原系爱康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权利软件的开发和应用。2014年2月,王某某从爱康公司离职后到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东公司)工作,负责为美年公司、美东公司开发健康检查系统软件,后该软件由美东公司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爱康公司发现,美东公司软件剽窃了其权利软件。其认为,美年公司在其下属关联公司使用被控侵权软件,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嘉公司)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侵犯了爱康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爱康公司明确,本案中,被控侵权软件是指包含6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的体检信息管理系统,美东公司软件与爱康公司公证书中展示的软件(简称公证软件)系同一软件。
被告王某某辩称,公证软件系其利用个人时间自行开发完成的K6软件,与美东公司、美年公司无关。法院保全的圣嘉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软件(以下简称保全软件)就是K6软件尚未完全完成的测试版本,与美东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美东公司、美年公司共同辩称,美东公司软件并非公证软件,公证软件是王某某自行开发的K6软件,美东公司从未开发、使用、许可他人使用、销售、维护过K6软件。
被告圣嘉公司辩称,圣嘉公司使用的保全软件系王某某开发的K6软件,与公证软件属于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与美东软件属于不同软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K6软件与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源代码比对,仅有63个文件存在关联,属于主观上以自行创作为前提,少量复制、抄袭权利软件部分内容的情况,故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47条第5项的规定,并以“接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合理理由或者合法(其他)来源”作为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在上述基本判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权利软件和被控软件实际使用编程语言的特点、参与权利软件和被控软件编程具体人员的编程习惯、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中对应相同部分的独创性程度等因素,以为软件作品的独立创作保留必要的创作空间为原则,对“合理理由或者合法(其他)来源”中 “有限表达”予以充分排除后,认定K6软件中共有43个源代码文件使用了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中对应源代码文件中的独创性表达,侵害了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美东公司、王某某、圣嘉公司停止对原告爱康公司享有的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被告美东公司、王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出具致歉声明,就其侵害原告爱康公司享有的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书面向原告爱康公司赔礼道歉。被告美东公司、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爱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告美东公司、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爱康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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