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公司销售员竟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转入公司账户的收益分成转到自己名下。日前,经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据长宁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起,李鹏利用其担任有一科技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在与商户商洽业务推广公司充电宝产品过程中,获取商户法定代表人及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等信息。随后,李鹏在替客户操作签订电子合同过程中通过修改商户收款账户等方式,将有一科技公司支付商户的进场费等钱款归集于其实际控制的多个个人账户中,最终转入自己名下的账户。
不仅如此,李鹏还通过职务便利获取商户微信公众号提现系统中的账户、密码等,获取有一科技公司支付给商户的充电宝收益分成费用。经统计及与有一科技公司对账,李鹏以上述手法侵占挚某公司资金共计7万余元,用于其个人生活使用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鹏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李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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