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杆突然倾倒,砸中正常驾驶电动车行驶在路上的王某,造成其三级伤残。事后,王某与电信、联通、移动三家通讯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将三家通讯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此案。
2018年10月30日,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车行至麻山镇某路段时,通信杆突然倾倒砸中王某头部,伤情主要集中在眼部。王某要求通信杆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即电信、联通、移动三家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其因通信杆倾倒砸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9万元。
对此,三家公司提出,根据电动车所处位置及通信杆倾倒的方向,原告伤情的产生是否与之有因果关系存疑。同时有公司提出,应当根据系挂的线缆数分摊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事故由通信杆倾倒造成原告受伤,三被告作为通信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三公司认为应当根据系挂的线缆数分摊侵权责任的意见,因公司提供的协议书系三公司的内部约定,不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故三公司可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王某因通信杆倾倒造成的人身各项损失合计78万元,三公司连带赔偿。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经萍乡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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