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远走他乡27年母亲诉请子女赡养法院一审判决子女仍需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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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关将近,本应颐养天年的杜某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近日,她将自己的一双儿女告上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1987年,杜某因与丈夫的感情持续恶化,离家出走去外地打工,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2014年,27年杳无音信的杜某突然回到家中,丈夫已经离世。经过协商,杜某暂时与儿子李某春共同生活。在儿子家里住了一段时间后,杜某又外出打工,直到2017年才回来。这之后,杜某就一直与儿子生活。2020年6月,杜某因病住院,康复出院后李某春却将其拒之门外,杜某只得暂时住到了女儿李某巧家中。

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协调过程中,李某春表示自己对母亲离家出走的行为无法释怀,不愿再将母亲接回家中。而李某巧的丈夫则不愿赡养岳母,李某巧也无可奈何。调解无果,杜某自行租房独自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杜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就置年幼的儿女于不顾实属不该,但对被告毕竟有生育抚养之恩。同时,原告已年逾七旬,身患疾病,不具备正常劳动能力,可行使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两被告身为子女,应当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综合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两被告的收入情况,法院判令李某春、李某巧每月各向杜某支付赡养费400元,并共同承担杜某的医疗费用。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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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远走他乡27年母亲诉请子女赡养法院一审判决子女仍需支付赡养费 2021-02-03 2 2021年02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