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在启动这种措施时,必须特别慎重。
用人单位可以建立规章制度,把员工“未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为严重违纪的内容,并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员工主动披露是否已经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今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约束措施越来越多,如果劳动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从相关规定来看,确实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权利进行了多方面限制。
在任职资格方面,限制其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在准入资格方面,限制其担任药品、食品等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都是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岗位。
当然,员工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非但自身权利受到限制,对用人单位也会带来各种不利影响。
例如,员工受到“乘坐火车、飞机和出境限制”,用人单位就无法正常安排员工完成出差任务。
但是,即便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能以代扣工资的方式去促使员工主动履行,除非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的情形。
当然,相关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权利,“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而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在启动这种措施时,必须特别慎重。
首先,用人单位可以建立规章制度,把员工“未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为严重违纪的内容,并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员工主动披露是否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的信息,以是否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必然关联为判断依据。由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造成影响,故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一样,应当认为是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必然关联的因素,故员工在用人单位要求时,应当如实告知。如果用人单位事后查明,可以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对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慎重处理。
如果员工未及时告知单位,并对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等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违纪处理。
如果员工及时告知单位,则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员工的岗位特点和所处行业,判断员工给用人单位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如果员工丧失了原岗位的任职资格或准入资格,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的岗位。但是,对于非高级管理人员,如果 “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仅对员工本人造成权利限制而未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则用人单位不宜对其进行辞退。
最后,如果员工涉嫌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江西法院曾经判决了一起员工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解雇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的做法合法。
袁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
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是江西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核实相关信息后,于2016年1月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两审均认为解除合法。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时,需要加强对员工的诚信管理,但在处理员工关系时,仍然需要慎重,特别是在员工已及时告知的情况下,不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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