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提诉讼请求不要过分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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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法官在适用法律之外,也是需要考虑情理的,尤其是在调解过程中,基于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官也会要求对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尽可能让符合情理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对方的认可。因此,当事人或者在提诉讼请求时,既不应漫天要价,但也不能过分保守。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委托律师代理的民事诉讼中,律师对诉讼请求的提出往往有一定的建议权甚至是决定权,这对律师来说也是颇费斟酌且责任重大的。

在不少案件中,能提出一个恰当的诉讼请求着实不易。而诉讼请求的不适当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诉讼请求提得过多过高,最终未获支持;另一种是诉讼请求提得过于保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这里笔者想着重说说后一种情况,即诉讼请求过于保守。

比如在代理受害人提起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诉讼中,一般只是按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残疾的,再根据鉴定后确定的残疾程度请求残疾赔偿金及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就一般情况来说,这样的索赔已经足够全面了,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特殊的损失也应尽力争取。

笔者几年前曾代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高三学生甲在离高考还有三个月时,被骑电动车的乙撞伤,乙承担全部责任。甲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8000余元。为了不耽误备考,甲的父母还请了4位家教轮流到医院和家中给甲补课,花费5000余元。

在协商赔偿时,乙同意赔偿甲8000元,不同意赔偿补课费5000元,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甲委托笔者提起诉讼,经过研究,笔者认为这5000元补课费也是甲的健康权被侵害以后必要合理的支出,如果不赔偿这个损失,对甲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提起诉讼后,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乙赔偿了原告甲补课费4000元。

笔者还看到过一起案例,因为侵权人造成了正在哺乳的女子身体伤害,导致该女子无法哺乳,原告在请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外,还要求赔偿其给婴儿购买奶粉的费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因此,就侵权行为提起赔偿之诉时,在确定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尽管有的损害项目在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该损失是侵权人造成的,又是合情合理的,则不妨大胆提出赔偿请求,进而据理力争。

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既有规则也有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当然首先应适用具体的规则,但是,  “法有限而情无穷”,再细密完备的规则都不可能顾及和预见到各种具体情况,此时就需要考虑法律原则。

对符合情理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赔偿请求,确实不一定会得到判决支持。

但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之外,也是需要考虑情理的,尤其是在调解过程中,基于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官也会要求对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尽可能让符合情理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对方的认可。

因此,当事人或者在提诉讼请求时,既不应漫天要价,但也不能过分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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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提诉讼请求不要过分保守 2021-03-01 2 2021年03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