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日前长沙23岁女孩用货拉拉搬家途中跳车窗身亡的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几天后,货车司机被批捕,案件仍在持续办理之中。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货拉拉一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由于女孩与货拉拉以及实际承运人之间属于合同关系,我们需要看一下合同的具体约定,即《货拉拉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以下简称“货拉拉协议”)。
如果要使用货拉拉的服务,必须同意货拉拉的协议。
根据协议,货拉拉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只承担一点点赔偿责任。为什么呢?
货拉拉协议的2.2条规定:“货拉拉仅为运输服务提供方与阁下提供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阁下同意及承认货拉拉不是阁下的代理或运输服务提供方的代理,不是运输服务中的需求方或提供方,不是雇佣司机之合约或租用参与车辆合约的任何一方,亦与运输服务提供方不存在任何挂靠、雇佣、劳动、劳务、合伙、合资或其他关系。”
协议的10.4条规定:“货拉拉仅提供有关居间信息服务,并不参与具体的货物运输交易……”
通读相关协议笔者总结如下:1.用户自己决定要不要实际承运人提供货运服务,实际承运人与货拉拉是两个主体;2.实际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用户损失,不一定跟货拉拉有关系;3.要货拉拉赔偿,需要证明货拉拉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4.如果证明了是货拉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赔偿,但金额不超过订单运费的三倍,也不能超过1千元。
也就是说,如果订单运费是100元,则赔偿300元;如果订单运费是500元,则赔偿1千元。
显然,货拉拉协议当中的这些内容属于减轻其责任的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货拉拉协议是货拉拉一方提前准备的,用户只能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则无法使用货拉拉),应当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合同。
如果该案诉至法院,货拉拉一方需要说明其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不具有合理性,该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当然,从货拉拉近日的回应来看,他们已经与女孩家属就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并承诺进行整改,而案件情况也有待进一步调查,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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