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治随笔

对噪声扰民的细化管理很有必要

本文字数:1439

  □沈  栖

大凡在中国城市生活的人,常有连绵不断的噪声充盈于耳。噪声扰民似已成为某些城市的一种顽疾。虽说1997年始我国就实施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之后也采取了不少治理措施(仅2015年一年就颁布了9部环境噪声相关标准规范,各省/市/区制定印发了29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仍有80%城市噪声超标(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我国控制噪声污染可谓是“任重道远”。

鉴于这一现状,对噪声扰民进行细化管理很有必要。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颁布《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对违反者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它对深受社会诟病的夜间广场舞噪声扰民作出了时间的量化规定,即使这类活动的音响调制得很低也不被允许,一律禁止“没商量”!

民间广场舞、唱歌等文体活动在一些城市颇为盛行。就个体而言,这是他们生活和娱乐的权利,但从另一方面看,它也给城市陡添了噪声,尤其是夜深人静时段  “涛声依旧”,还会影响周边人群的休息、睡眠,使得活动者与受影响者之间产生难以把握乃至难以调和的矛盾。正是因为它扰民,所以许昌市作出上述规定当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而广受市民赞誉。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法律和道德对权利都作出了正当的界限,这一界限以不对他人造成侵犯、侵扰为前提,以保障社会自由与和谐为要旨。社会自由与和谐的本质在于自己的权利能与他人的权利共存,不产生冲突和抵牾,否则,处于丛林状态的社会,没有法律和道德保障也就没有社会自由,没有社会自由也就无所谓公民权利。基于此,在可以选择和掌控的常态情形下,个人或群体活动都必须防止和避免对他人造成侵扰,这无疑是现实生活最基本的文明素养。

其实,造成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并非来自夜间广场舞一端,君不闻装修房屋的电锯声、破除路面的冲击钻声、盖建大楼的机械声、喋喋不休的手机对话声等,来自于公共场所如车厢、饭店、茶馆、歌舞厅、候机厅的喧哗声,也许是更可恶的噪声。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外生理学家、病理学家、社会学家通过大量实验和病例分析,探索噪声对人体健康所带来的危害,发现了高血压、心脏病、动脉硬化等疾病与慢性噪声源之间的相关性,继而又将噪声和失眠、耳鸣等疾病联系起来研究,于上世纪60年代形成了一种“噪声污染”的环保新概念。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合作研究中心公布的《噪声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显示:3.4亿西欧居民每年因噪声失去了100万年的健康生活,噪声危害已成为继空气污染之后人类公共健康的第二个杀手。为此,学术界明确提出  “远离噪声”的生活理念,即:将内在(个人心理)和外在(社会环境)的安静结合在一起,给人类提供一个  “有意识的生活和工作空间”。

远离噪声,营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生活,是由每个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秩序、自我约束实现的。现代文明不止是体现在语言文明、衣着文明方面,更为基础的是对他人的尊重,不随意侵扰他人。“美丽”城市,是我们孜孜追求的目标;“宜居”生活,是我们热切期盼的愿景。而  “美丽”和“宜居”都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最大程度地消除噪声乃是其题中之义,须臾不可轻忽。——我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点赞许昌市促进文明行为的上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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