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一度“谁闹谁有理” “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式的做法成为处理问题的惯性思维,但这种做法往往让规则模糊,导向混乱。
然而,司法作为纠纷最终解决机制,对于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具有终局意义。过去类似纠纷中,有些司法人员错误理解“有损害即有赔偿”,让无辜的行为人无端地承担责任,甚至造成了“谁弱谁有理”的社会认知,与司法公正背离甚远。
社会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为了防范社会风险,法律要求设施的建造方、管理方尽力采取措施,减少风险,这是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设施建造方、管理方所承担的防范危险的义务也是有限度的,对于完全所不能预见的,超出一般人正常行为的危险,既无从防范,也无力防范。
本期封面判例给大众做了一个很好的警示。本案中,高架桥的建设方、管理方已经按照相关安全规范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如果仍然无限度地加重他们的责任,实质上是让他们承担“不可能履行的义务”,那是不公正的!
事实上,最有能力规避风险的却是我们自己。每个人都应当树立自己是自身利益保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作为一个成熟的、有足够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主动地评估风险、防范风险、避免损害,而非罔顾危险,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科学地认定各方过错,不纵不枉,对于树立全社会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也生动地诠释了“司法公正”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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