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尾随被害人实施盗窃男子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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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贾某在萍乡市安源区某银行门外看到被害人刘某的手机在上衣口袋露出部分机身,于是贾某一路尾随刘某,趁着刘某打开银行玻璃大门的时候,迅速将手伸入对方兜内将手机偷走。之后,贾某将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一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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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尾随被害人实施盗窃男子获刑六个月 2021-04-21 2 2021年04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