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周某,案发前系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主管。2021年2月5日19时许,吸毒人员孔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购买毒品,周某联系好石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当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收到孔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的2000元毒资后,再微信转账支付给石某。石某告知取毒品地点后,被告人周某前往长沙市天心区某酒店附近一栏杆上,取到两小包毒品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之后,周某将毒品带回开福区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告知孔某某来取毒品。当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石某、孔某某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吸食了部分毒品。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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