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违规横跨高架桥栏坠亡自甘风险理应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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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一度“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式的做法成为处理问题的惯性思维,但这种做法往往让规则模糊,导向混乱。在一起违规横跨高架桥坠亡而向桥梁管理者索赔的案件中,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旗帜鲜明地对这种惯性思维说了“不”,最终认定桥梁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发挥了司法明确导向、明辨是非、明法析理的功能,让秩序规矩成为行为准则的鲜明立场得以充分体现。这对强化公民的规则意识,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具有积极意义。

违规翻桥导致坠亡

“嘟——嘟——”一阵急促的手机铃声响起来。“你快点过来啊,我在家这边的高架桥出交通事故受伤了!”电话那头传来张某妻子郁某的声音。“伤得怎么样?我现在就去!”张某急切又紧张地询问道,几句简单的沟通后,张某挂断电话,立刻骑上自家的电瓶车,急匆匆地赶到了出事故的高架桥上。

郁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高架桥的另一侧,张某可能看到对面已经到来的救护车和警车,眼看妻子在对面的桥上但骑车要绕道,为抄近路便将电动车停在了桥的一边,不顾天色昏暗、避开急速行驶的车辆穿越桥南侧的两条机动车道,意图直接翻越高架间的护栏前往事故现场,然而在翻越桥梁的过程中,张某可能并未注意到高架桥梁中间的隔离带存有一定的距离,在翻越过程中不慎从高架桥中央隔离带缝隙处坠落,被发现时已经在桥下高速便道处死亡。

该高架桥由江苏省射阳县公路管理站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以下简称射阳公路站),整桥为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桥中央有两排波形隔离带分隔,两排波形隔离带中间有缝隙,事故处的桥缝约48厘米,桥面距离地面高20余米。

亲属起诉索要赔偿

在死者张某的亲属看来,射阳公路站作为桥梁的管理方未将人行道与机动车道进行有效分隔,桥缝中央隔离带护栏标高及护栏板不符合行业推荐性标准,中央隔离带也未设置防护网,桥梁上没有安装路灯、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上述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导致了悲剧的产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射阳公路站赔偿张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金额的20%即136515元。

射阳公路站则认为,桥梁系建设单位建好后交由其进行养护,平时的养护工作没有缺失,而且张某作为成年人,擅自翻越桥栏杆导致坠亡,应自行承担责任。一方坚决要求赔偿,另一方认为没有任何过错,坚决不同意赔偿,双方矛盾尖锐,争执不下。

张某自身对损害结果无疑是负有责任的,但射阳公路站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是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般有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具体对应到事实上的认定,经常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特别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射阳公路管理站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2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明晰因果二审驳回

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事发地点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认为本案是一起行为人违背交通常识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导致失足坠亡引发的赔偿纠纷。作为公路的管理者射阳公路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承办法官认为案涉高架桥在事故发生时确实没有设置防护网而是事后补设,但设置防护网目的仅在于预防桥上物品掉落到桥下的高速公路上损害车辆,而非防止翻越栏杆的行人坠落。

法官表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对生活经验的提炼,有其特定的含义。而本案中射阳公路站并没有作出任何直接的侵权行为。而不作为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原因的特殊性上,即首先要确立是否存在作为义务。射阳公路站未设置防护网的行为并未违反桥梁建设、管理维护中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如果简单从“如果设置了防护网就不会发生损害”的角度来认定因果关系,显然是对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误读。张某的死亡很可惜,但张某的违规跨越高架桥护栏的行为是导致悲剧产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射阳公路站赔偿135615元及诉讼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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