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辛亥革命催生法学教育“海上花”

本文字数:1155

  □蒋晓伟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随着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相继爆发,“德先生”与“赛先生”深入人心,这都成为民国时期法学和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契机。当时的上海凭借独特的地理、经济、文化优势,依靠实业和商界的资金及社会捐助,政法院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此后,虽历经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1912-1949年这段时期,上海法学教育依旧发展迅速,并形成海派法学教育特点。

确立“研究高深学术、造就实用人才”的教育宗旨。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民国政府颁布的《大学令》和《专门学校令》规定,“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才,应国家需要为宗旨”。上海各法学院系都遵循这一宗旨,如东吴大学法学院为“培养未来中国法律人才,研究英美法”而创立,上海法学院则以“研究高深学理、造就法政人才”为目标。

以私立为主,兼有公立的法学教育体制。上海法学教育在民国时期历经三次发展高潮。第一次在辛亥革命后的几年间,震旦学院成立法政科、东吴大学创办法律科;第二次发生在1927前后,上海法学院、中国公学法学院、民国法律专门学校、大夏大学法学院等成立,持志学院、东亚大学、大陆大学、建设学院、暨南大学(国立)等校增设法律系;第三次发生在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成立,私立光华大学法律系建立;民国年间,上海先后共有48所院校法科招生,国立3所,私立45所,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人才。

坚持“特色”、引领“统一潮流”的课程设置。上海各法律院校课程设置在遵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同时,坚持自己特色,以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国际法为主干课程,利于学生统一专业知识、扎实基础;课程设置遵循“先实体后程序、先理论后实习、先总论后分论、先普通法后特别法”的特点;重视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增加“法学通论、法理学”等科目;率先实现民、商法分立教育等等。这些有益尝试被当时的民国教育部吸收,并终于在1939年颁布法学院法律学系必修、选修科目表。

严格教师管理制度,师资标准不断提高。“师者,学子之根核也。”当时上海的私立法律学校为数不少,根据1913年颁布的《私立大学规程》,只有在“国外大学毕业者,或在国立大学或经教育部认可的私立大学毕业者,或在外国或中国专门学校毕业者,或有精深著述、经中央学会评定者”才有资格在私立大学任教。而上海凭借地缘人才优势,始终保持良好的师资队伍。以1943年东吴法学院为例,虽正值战时,仍拥有一支26人的教授队伍,其中学士学位3人,硕士学位1人,博士学位18人,24人有留学国外经历;1945年创立的同济大学法学院,拥有17人的教师队伍,其中教授11人(德国籍2人),讲师1人,助教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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