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非法捕捞1400公斤长江珍稀鱼类

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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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翟梦丽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庭上,坐在轮椅上的蒋某沉重地说。昨天上午,在第13个“世界海洋日”和第14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当天,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在上海市崇明区渔船数量最多的渔村——陈家镇奚家港渔业村,当地渔民集中观看了庭审直播,接受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禁渔期使用禁渔工具捕捞

去年5月4日至10日,由被告蒋某成、周某华组织,安排被告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驾驶船只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保护区内的崇明南门港水域里,设置数顶深水张网进行捕捞,起获长江刀鱼、凤尾鱼等1400多公斤。后根据事先约定,被告蒋某成、周某华进行统一收购、销售,并雇佣被告夏某军负责运输搬运渔获物并在农贸市场内协助销售。

5月10日,被告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在设置深水张网非法捕捞时,被接报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渔获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刑事判决生效后,市检三分院依照法律规定,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鉴定费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81万余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蒋某成当庭表示,对于犯罪行为没有异议。“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我们真诚地道歉!”但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81万元赔偿费用,6名被告均认为评估的费用偏高,对于具体构成不理解。

针对估价的问题,起诉人回应称,本案的估价均由有资质的人员经过合法程序完成。“估价在侦查阶段公开询问了6名被告的意见,均表示没有意见,不申请重新估价。”

六名被告诚恳致歉

在质证环节,市检三分院出具了评估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认为80多万元的赔偿比自己违法所得高出不少。

针对这个问题,鉴定人出庭就司法意见责任书接受质询。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的教授阐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非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额;第二部分为对受损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第三部分为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额。”他进一步解释第二部分恢复费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最低为资源本身损害的三倍,本案即为最低的三倍。而第三部分作为建议,是考虑到本案所涉区域为上海长江刀鲚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也处在上海生态红线范围内,因此一旦破坏生态系统恢复难度更大,需要时间更久。第三部分的金额定为直接损害加修复费用之和的一倍。

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生态学专业的一名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发表了专业意见。“鱼类种群的变化,会沿着食物链自上而下地传递,随后对浮游植物生产力也会造成较大影响,最终可能导致系统整体的崩溃。因此,渔业资源的损害可能会引起河流生态系统崩溃性的后果。”

“在此,我诚恳地向广大社会公众道歉。我接受法律对我的制裁,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后陈述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普法教育,六被告听后均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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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非法捕捞1400公斤长江珍稀鱼类 2021-06-09 2 2021年06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