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邓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返还227209.41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系母女关系,即原告孙某系被告邓某的母亲。被告邓某于2016年3月28日,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支取了户名为孙某的户口号的存单,金额为154933.81元,并存入江西银行户名为邓某的活期账户中;被告邓某于2016年3月2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支取了户名为孙某的账号的存单,金额为72275.60元。
以上款项共计227209.41元,被告邓某对系其支取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系原告孙某赠与的款项。原告孙某则主张上述款项系其委托被告代为办理业务,其多次向被告邓某要求返还上述款项及收益价值,被告邓某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孙某主张系委托被告邓某代为其办理相关存取款业务,虽被告邓某抗辩案涉款项系原告孙某向其赠与,但未提交足以证明赠与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故对被告邓某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对原告孙某主张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予以认可。被告邓某在原告孙某要求其办理相关存取款业务时,将相关款项转存到自己名下或提取后拒不归还,违背了原告孙某的委托,相关款项应予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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