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成年人在蹦床时意外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受伤者自担80%责任,蹦床公司承担20%的责任。
25岁的小黄进了蹦床公园后,先后玩了蹦床、攀岩、跳台等项目,最后准备离开时,再次经过蹦床区域,从蹦床跳到外面平地的正常走道时摔伤。小黄诉至法院,要求蹦床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特别是参与高风险游乐项目,尤其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杜绝危险动作。小黄对蹦床运动的风险应有足够认识,亦应清楚从蹦床向外跳危险更大,然而依然实施不当行为而最终受伤。因此,小黄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较大过失,应自担相应责任。
而对于蹦床公司来说,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应向参与者充分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虽然蹦床公司在入场前对小黄进行了一般性、概括性的安全提示,也通过在蹦床边缘张贴警示标语,进行了针对性强的特殊安全措施,但在小黄尝试不当行为时,无证据证明有现场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制止。蹦床公司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未真正落实到位,对小黄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小黄自担80%的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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