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借款人郑某以银行第三方催收机构口头承诺免除其贷款利息、罚息为由,仅仅还清贷款本金,拒绝支付利息、罚息以致涉诉。因郑某苦无证据佐证该说法,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某返还拖欠的利息、违约金等7500余元。
法院查明,被告郑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领用合约对信用卡申领、使用、利息的承担等作出约定。原告经审核后,向郑某发放了信用卡。郑某使用该卡消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至2021年1月6日,郑某拖欠借款本金42302元,应收利息1043元、违约金6505元。因某银行清收未果,双方涉诉。
案件审理中郑某提出,第三方催收人员曾答应在其付清本金后,争取为其减免利息及违约金的辩解。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郑某该说法并无相关证据佐证,某银行不同意放弃利息、违约金,郑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判决,郑某应返还拖欠的利息、违约金等7500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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