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栋
据报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就《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提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7月11日《经济日报》)
伴随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等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规模化建设和应用,越来越多重要信息系统将承载与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核心业务和海量数据。就此而言,虽然现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此已经做出许多了规制和安排,比如明确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具体要求,构建起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组织体系,建立了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安全风险预判机制等,并从识别威胁、化解风险的角度,推动安全关口前移,强化供应链安全风险管控,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但从现实看,除了关键领域系统设备的网络安全状况仍有待改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仍存在安全监管漏洞,掌握众多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更是风险重重。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通过修法,开展更严格的安全审查防堵安全漏洞和隐患,已是当前防范安全风险的当务之急。
此次修法,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等因素。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可以预见,此次修法,不仅完善和强化了相关审查办法,堵塞了各种漏洞,为掌握一定数量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戴上了“紧箍咒”,也将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筑起新的安全屏障,从而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更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可以相信,中国网络安全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健全,将和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的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的提高一起,使互联网更加安全、开放、便利并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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