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曾经替老乡的一笔借款作担保,且约定了担保期。
现在该担保期限已过,对方要求我丈夫替那个老乡还钱,我丈夫以已过期限为由不肯还,对方说要将我丈夫告到法院,还要查封他的财产。
请问律师,我丈夫是否已经不再需要对这笔借款负责?
——孙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你的丈夫与对方对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者连带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你丈夫可以主张自己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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