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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伯早年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主要财产留给小儿子。但是由于小儿子去年已经去世,他想要对遗嘱内容作出变更。
请问律师,由于他之前所立的是公证遗嘱,所以是否变更遗嘱需要重新去作一次公证?
——姜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变更公证遗嘱确实需要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
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特殊的优先效力,数份遗嘱中内容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张老伯只需要依照《民法典》对遗嘱形式和效力的要求,重新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即可,也就是说,他可以订立一份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者公证遗嘱,去变更原先公证遗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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