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刘颖
本报讯 朋友聚餐喝酒助兴,事后不够尽兴决定换场继续,没想到在转场途中竟撞了人。二次饮酒是否可以掩盖酒后驾车?近日,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最终判定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12月13日,小黄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一辆黑色的汽车从后方快速驶来,“嘭”的一声将自己撞倒在地。她抬起头,看到这辆车减速停下片刻,旋即加速轰然离去。
通过查看相关路段监控,警方通知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案接受调查。据张某交代,当天晚上,他和朋友们在酒店内聚餐,两三杯白酒下肚后,一伙人决定去KTV继续喝酒唱歌。考虑到KTV距酒店不远,自己也并未喝醉,张某便抱着侥幸心理决定载着两个朋友开车前往。谁知经过一个路口时出了车祸,张某脚踩刹车停了下来,考虑到自己是酒后开车,没有第一时间下车查看,而是坐在车内通过后视镜随意看了看,发现后车窗玻璃没有破损,就径直将车开走。车内一人询问张某是否不管被撞倒的人,张某却在酒精的驱使下将撞人的事情抛在脑后。接到警方电话时,张某正在KTV内和朋友们唱歌。
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中,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未在现场处理,驾车逃离现场后又饮酒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张某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成为了本案的难点。
检察官认为,该案适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认定张某明知自己酒后驾车在道路上与人碰撞发生了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案中张某应负有停车抢救伤者、立即报警等法定义务,而他却驾车逃离现场,其主观故意就是逃避法律追究,据此张某具有视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的主观故意,应适用上述“两高一部”的《意见》规定。后经鉴定,张某二次饮酒后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0.89mg/m l,达到醉酒标准,应当认定为醉酒。
检察院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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