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痰”:
近日,据重庆媒体报道,杨阿姨花188元报了两日游旅行团,却变成产品推销会,她买了一万多元的保健食品。厂家称退货需要杨阿姨承担手续费,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 (7月30日澎湃新闻)
百家讲:
旅游中的这种“包厢式推销”,很有蛊惑性,杨阿姨就是这样“上当”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理应“七日无条件退款”。可商家却各种刁难搪塞。虽然最后勉强同意退货,但还要让杨阿姨承担运费、手续费。运费,可以理解,手续费却让人觉得困惑了。
“包厢式推销”源头是导游,购物店是导游让进的,一旦发生了纠纷,导游岂能全身而退?尽管双方达成了一致,杨阿姨同意承担运费和手续费,但也是属于无奈之举。老年人贪图便宜,参加低价团,但这不是商家和导游推责的挡箭牌。回到问题的根源,职能部门必须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低价游,必须打击“包厢式推销”,惩戒侵害游客权益的一切行为。 ——黄齐超
“痰”:
近日, “广东检察”微信公众号公布广东省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典型案件是针对江门市江海区7个住宅小区私自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江海区检察院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7月31日澎湃新闻)
百家讲:
日前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这一状况,化解了人脸识别领域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尴尬。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不仅如此,该规定还确立了当事人“不同意不采集”的重要原则。要求在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时,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不知情、不同意,相关方面就不得擅自采集处理人脸信息,否则就是侵权、违法。
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有了法律规范之后,还需要强有力的推动落实,特别是离不开有关部门的主动作为。可以看到,这次江门检方不仅就小区滥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可能侵害业主的隐私权,危及不特定人的信息安全问题提起了公益诉讼,而且还向当地警方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并与当地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10家部门建立了专门的监管协作机制,形成了共管、共治、共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工作格局。——徐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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