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李某、汪某作为还款义务人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息,秦某不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李某与原告陈某系亲戚关系,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找陈某借款。2018年4月18日,经陈某与李某对账确认,由李某出具借款单,主要载明其欠陈某借款本金70万元,该借条有李某、李某妻子汪某、李某母亲秦某三人签名。陈某持借条起诉,要求李某、汪某、秦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李某称,陈某所述借款事实属实,但该笔债务与秦某无关,秦某未实际取得及使用该笔借款,仅系作为见证人在借款单上签字,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汪某在借款单的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确认,故李某、汪某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秦某签名位置位于借款人落款处左下方,与李某、汪某的签名存在形式上的差别,不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签名格式,故对陈某主张秦某系本案共同借款人的事实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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